五部门:现有设施年负荷率低于70%的县级地区,原则上不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 发布时间:2022-12-21

11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

E20环境产业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这充分考虑了我国地理、人口分布特点,是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敏感程度的合理规划。

充分发挥存量焚烧处理设施能力

《指导意见》提出,要分类施策加快提升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具体包括充分发挥存量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加快推进规模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共建共享、合理规范建设高标准填埋处理设施。

关于充分发挥存量焚烧处理设施能力,《指导意见》提到,各地要根据现有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负荷率等因素,在保障运行经济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与焚烧处理能力相匹配的收运系统,尽可能扩大设施覆盖范围,确保现有设施处理能力得到充分利用。现有焚烧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低于70%的县级地区,原则上不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对此,薛涛认为,一般来讲,地方会依据人口、城市规划等确定是新建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还是利用原有设施。这里面包含多种因素,利用原有设施涉及运输距离、成本等问题,同时,在BOT模式下,新建设施通常容易融资落地,所以有些地方会优先考虑新建,这就造成焚烧处理设施利用率不高、“吃不饱”的现象。定这样一个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盲目扩张造成的资源浪费,保证现有设施处理能力得到充分利用。

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

《指导意见》还提出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

针对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装备存在的烟气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等技术瓶颈,形成亟需研发攻关的小型焚烧技术装备清单,组织国内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研发攻关,重点突破适用于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垃圾焚烧需求的100吨级、200吨级小型垃圾焚烧装备,降低建设运维成本。

对此,薛涛表示,我国此前比较成熟的主要是300吨级以上的垃圾焚烧设备,这也是在性价比等各方面比较合适的吨级,但在一些城区规模较小的地方,可能更需要100吨级或200吨级的设备。攻关小型垃圾焚烧设备,可以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

“而装备吨级越低,烟气问题越难以处理、成本越高,因此定在100吨级、200吨级,而不是更小的吨级是比较合适的。”薛涛解释。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选择适宜地区开展试点。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边境地区为重点,选取人口密度较低、垃圾产生量较少的部分县级地区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重点围绕技术装备、热用途、运营管理模式、相关标准等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对试点地区的小型焚烧设施,各地可在试点期间根据实际确定适用的技术参数和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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